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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識別信用證中的軟條款

     操作中的種種軟條款,往往導致出口商的損失。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所學,本人大概總結了一下軟條款信用證中軟條款的類型和主要表現形式,希望對經常操作信用證的朋友有所幫助!

    軟條款信用證淺析

    在信用證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大類的同時,實際上還存在著第三類雖戴著不可撤銷的帽子,事實上卻附有大量軟條款的信用證。而這種所謂軟條款的信用證(soft clause l/c),事實上就是開證行可以隨時隨地自行免責的信用證。 就目前國際間運作實務來看,軟條款信用證的來勢較猛。過去人們似乎總是對轉讓信用證慎之又慎,對其風險格外重視。然而一張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性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外乎是一種欺詐,與轉讓信用證的風險程度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稱,該信用證只有在收到意方進口許可證后方能生效,而這種生效還需經開證申請人的授權。此外,議付行還要提示開證申請人驗貨證明,待由開證人確認后,開證銀行方可將款項貸記有關賬戶。這是一張比較典型的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該證雖標有不可撤銷信用證的字樣,但稍有一點國際結算常識的人都會看出,在其實際動作中卻與可撤銷信用證毫無不同。因為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自始至終都控制著整筆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則完完全全地處在被動地位。

    又如一張巴基斯坦某銀行的來證寫得更為露骨:該證明確規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獨立的檢查人員在特定的地點——卡拉奇的碼頭上就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檢驗后才能決定最終支付多少貨款。眾所周知,無論國際商會關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400號文件還是500號文件,都明確地規定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獨立性;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開始實施的國際商會第500號文件(UCP500)中,將原第400號文件第四條單據及貨物的“處理”一詞,從“DEAL IN ”改為“DEAL WITH”,再次強調了信用證業務只管單據,不管貨,單據、貨物絕對獨立的原則。而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的主要特點,恰恰是在貨物的問題上設置陷井,誘人上當受騙。所謂驗貨后付款,說穿了就是開證行對付款及單據均不承擔責任,這樣受益人對貨物及貨權實際上完全失去了控制,處于一種窘困和無保障的狀態。應該說,這類信用證是完全有悖于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精神的。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現匯支付。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定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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